2024-03, 实务关注|强化购销监管封堵税务违法空间

  “有场地,有设备,有工人生产……”貌似正常生产的企业,木材产销却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虽然企业账目混乱,但眼光锐利的检查人员,在残缺不全的收购信息中,还是挖出了有价值的线索……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近期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打掉了一个以木材产销为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团伙。涉案团伙利用15家空壳木材加工公司为工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84份,涉及金额1.69亿元。目前,边某、梁某等6名涉案团伙成员均已落网,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木材购销现疑踪,税警携手寻线月,柳州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在开展企业日常税收风险排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家名为RL木材加工公司的企业,经营信息异常,存在发票领用量、对外开票销售金额短期内迅速增加等异常情况。

  风控人员认为,该企业具有虚开发票风险,为确保疑点企业不遗漏,他们利用虚开发票风险关联分析软件,对RL公司的注册时间、登记人员信息、注册地址等进行了关联分析,发现辖区内还有名为SQ木材公司、JB木材加工厂等14家企业,不仅与RL木材公司成立时间相近、注册地址雷同,而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办税人员等也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同时,风控人员还发现,这一些企业当中,有部分企业已处于异常申报状态。

  检查人员发现,这些疑点企业的进项发票,均为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品目来看,均为原木、木材等生产原材料,截至核查时,15户企业共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841份,涉及金额8242万元。这一些企业共向下游位于广东、浙江等10个省、市的45户企业开具943份销项发票,金额8680万元,品名为建筑模板、细木工板等木材产品。

  根据初步核查发现的种种可疑迹象,检查人员认为,15户木材企业具有虚假经营和虚开发票嫌疑,而且企业行为雷同,呈现出一定的计划性和统一性,其背后很有几率存在违法团伙操纵。为实现案件快查速办,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柳州税务稽查部门立即启动税警联络机制,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双方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对15户疑点企业立案调查。

  专案组决定首先对涉案15户企业实施现场核查,通过核查公司制作经营情况、调取账簿资料等,寻找有价值线索、搜寻企业违法证据。

  而这个唯一存在的RL公司,尽管有生产场地、机器设备,现场也有工人在从事一些木材加工生产的工作,但是,眼光锐利的检查人员依旧是觉得企业有些“不对劲”:开票信息数据显示,RL公司自2019年11月成立以来,木方、建筑模板等产品的年均销售额达2000多万元。而该企业现场却只有几台简陋的木材加工设施,只有三两个工人进行着简单的木材加工。此外,该企业经营场地也没有原材料和存货仓库。

  企业现场有一个名叫李某的主管,在他的配合下,办案人员查看了RL公司账簿凭证资料,发现该企业账目混乱,不仅项目不全,而且木材原材料采购和板材销售业务大多未签合同。在仅有的几份合同中,木材的数量、金额等也均与账目对不上。企业纷乱的账目显示,RL公司除了一些工人工资和少量电费以外,并没有列支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运费、销售费用等。

  循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对RL公司木材原料的采购业务进行了针对性核查。专案组首先到柳州融水、融安等地的林业部门进行外调,经林业部门证实,RL公司名单中的木材供应人,从未办理过林业采伐许可证,根本就没有原木和木材采伐供应资格。同时,办案人员按照这份名单信息,对RL公司木材供应人进行逐一核查,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这些人员从未向RL公司销售过原木等木材原料,RL公司与这些人员的木材采购业务子虚乌有。

  在对RL公司采购业务做出详细的调查的同时,专案组到电力部门核查了该企业的生产电耗情况。电力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显示,RL公司自成立至案发,两年间共用电20730.44千瓦时,共支付电费2.2万元。而按照当地同等规模木材加工公司电耗产出指标,RL公司两年生产所耗费的这些电量,只能产出310万元的木材产品,与企业5700余万元的产量相去甚远。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专案组发挥联合办案的资源优势,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企业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所掌握的人员、企业账户等大数据信息,开始对涉案15户企业对公账户、下游受票企业对公账户,以及与企业账户有过资金往来的60多个个人账户实施针对性调查。

  专案组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金定向分析软件,对涉案企业和人员账户中的几万条资金流水信息进行清分、筛选、整理和归类,穿过大量的资金乱流、跨越大量中间层资金过渡账户,终于发现了下游受票企业与15家木材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的一条条隐秘的资金回流轨迹:每次收到下游企业“货款”后,15家企业对公账户会立即把这些资金分批次、分时段汇入边某、梁某和杨某等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这些人员在扣除特殊的比例金额后,又分批次汇入受票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专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整合资金核查发现的回流线索和证据,专案组随后重点对涉案企业位于本地的5户建筑施工受票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伊始,部分受调企业人员坚称同开票木材企业的购销业务真实无误,但随着办案人员对企业采购入库、生产施工等调查的推进,面对专案组出示的资金回流和企业虚假购销的各项证据,受调企业人没办法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支付手续费从涉案木材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其二,加强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行为监控,封堵虚开发票违法空间。税务机关应定期采集企业木材运输证等单据上附列的木材采购数量、运输费用等信息,结合企业产能和行业生产损耗率等指标,核查企业采购的木材数量、批次,是否与其产量相匹配,通过逆查原材料采购、以产测供,防止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方式逃避纳税。

  为加强企业收购发票开具行为监管,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及时交流获取具有原木采伐证和木材供应资质的人员信息,并将这一些信息与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中的销售人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核实企业木材采购业务真伪。同时,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严格企业进项抵扣管理,要求木材加工公司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须匹配与发票内容相符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单据等凭证,才能予以抵扣。通过严把进项抵扣关,提高违法成本,堵塞虚构进项违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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